| 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 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变税金——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专业注册公司:www.banzhao.com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中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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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
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 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
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
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技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
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
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
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
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
将《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
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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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增值所需材料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
一般纳税人变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
(2)主管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
(4)银行结算帐号发生变更;
2、变更手续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事项变更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发生的一切纳税事项均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变更手续管理制度。
3、对新发生租赁承包的企业, 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原纳税人办理结票结税(既有无偷税、欠税、帐面是否真实等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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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与临时纳税人区别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059号通知,市局京税一[1994]228号规定的印模样式刻制。
(2)“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印油,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样式,各分局自行刻制。规格为:6厘米(长)×1.8厘米(宽),采用5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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