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鋆山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Beijing Yunshan Accounting Service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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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出口权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使企业获得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资格。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具体的政策请查看(http://www.goldentianjin.net.cn/law/01.asp?id=389),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进出口权客户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更改后的)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范围更改后的)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章章程复印件
(7)公司章,法人章,报关专用章(各一枚备用)
注:(其它所需文件由我们代做)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所在地省市受权发证机关办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后,受权发证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受权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外经贸部核准。地方企业由受权发证机关报外经贸部核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受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受权发证机关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后,受权发证机关要将企业提交的材料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并将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内所载的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三)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办理出口退税。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以挂靠、借权经营方式让其它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出口退税。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资格,防范走私、逃套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从事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三)按规定加入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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